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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六中全会《决定》:如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责编:admin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6-11-29 6:30:4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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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1月28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进一步明确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思路和主要途径。

   逐步缩小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距,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关系到不同区域间城乡居民能否共享改革开放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大局,既是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全局的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从五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方向和措施。

  第一,要认真落实中央已经确定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是中央充分考虑了各地区的经济基础、发展优势、地理位置以及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战略地位所作出的重大决策。

  第二,国家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项目,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变,增强中西部地区自身发展的能力。广大中西部地区虽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东部落后一些,但却有资源丰富的优势,包括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特色农副产品的优势。

  第三,中央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以及粮食主产区、矿产资源开发地区、生态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大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支持。另外,转移支付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第四,扩大发达地区支持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机制,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资源开发的补偿机制,实现互惠互利的区域合作关系。目前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已经有了以资金和物资为主的对口支援的机制,也取得了好的效果。同时,要通过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机制,实现使用资源的发达地区对拥有资源的不发达地区的补偿。

  第五,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作用,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等条件较好地区的开发开放。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好,应当加快发展,在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带动作用和辐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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