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国家发改委国土所资源环境合作交流中心、北京国宏智略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繁体中文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规划热点
┆
规划方法
┆
规划流程
┆
规划案例
┆
权威视点
┆
博士咖啡
┆
时政专题
┆
区域热点
┆
区域合作
┆
区域政策
┆
专家成果
理论研究
┆
区域研究机构
┆
区域研究专家
┆
下载中心
┆
网站介绍
┆
中心简介
┆
中心业务
┆
中心动态
┆
中心成果
┆
联系方式
┆
区域论坛
载入中…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区域开发网
>>
区域政策
>> 新闻正文
修改海洋功能区划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程序
责编:admin 作者:顾瑞珍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7-8-3 6:43:47 点击:
【字体:
小
大
】
新华网北京8月2日电(记者顾瑞珍)记者从国家海洋局了解到,8月1日实施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明确,修改海洋功能区划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程序。
据了解,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动,但必要的修改也是允许的,《规定》对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提出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原则上批准实施两年后才可以提出,二是必须通过评估工作才可以提出修改建议。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评估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减少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的随意性和频率,既有利于保持海洋功能区划的稳定性,又能保证海洋功能区划适应变化的需要。《规定》同时明确,在多个海域涉及多个海洋功能区划调整的,必须按照编制程序重新修编,不得采取修改程序调整海洋功能区。这就给广大用海单位和个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只要我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就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新华网北京8月2日电(记者顾瑞珍)记者从国家海洋局了解到,8月1日实施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明确,对于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海域使用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不符合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重新选址的意见。
上一条新闻:
北京立法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停止收费
下一条新闻: 没有了
【
发表评论
】【
加入收藏
】【
告诉好友
】【
打印此文
】【
关闭窗口
】
网友评论: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博士咖啡问题集锦
相关信息
论坛新帖
区域推介
关于我们
|
隐私保护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中国区域开发网
京ICP备05021054号
管理登录
Copyright © 2000 - 2008 WWW.CHINA-REGION.COM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