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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海洋功能区划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程序

责编:admin 作者:顾瑞珍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7-8-3 6:43:4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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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2日电(记者顾瑞珍)记者从国家海洋局了解到,8月1日实施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明确,修改海洋功能区划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或程序。

  据了解,海洋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变动,但必要的修改也是允许的,《规定》对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提出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原则上批准实施两年后才可以提出,二是必须通过评估工作才可以提出修改建议。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评估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减少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的随意性和频率,既有利于保持海洋功能区划的稳定性,又能保证海洋功能区划适应变化的需要。《规定》同时明确,在多个海域涉及多个海洋功能区划调整的,必须按照编制程序重新修编,不得采取修改程序调整海洋功能区。这就给广大用海单位和个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只要我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就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新华网北京8月2日电(记者顾瑞珍)记者从国家海洋局了解到,8月1日实施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明确,对于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海域使用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不符合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重新选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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