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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取消城乡户籍差别

责编:admin 作者:陈凌馨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发布时间:2007-9-4 7:09:3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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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陈凌馨青岛报道 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地流动,根据山东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岛市公安机关日前颁布了新的户籍政策——从今年9月1日开始,凡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新户籍政策中规定专业人员落户青岛市的条件为:首先,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者,不受学位和聘用年限的限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学历者(含高级技工学历),聘用期满三年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五市城区放宽到中专以上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或虽无学历但聘用期达到八年以上并已缴满养老保险费年限的。其次,男性公民年龄50周岁,女性公民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1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放宽。夫妻投靠不再受年龄、婚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投靠落户。父母投靠子女,只需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办理落户。取消了原规定子女须随迁落户的限制,只要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可办理投靠的子女由原规定的独生未婚子女放宽至成年未婚子女(不包括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新政策还增加在青购房居住及有突出贡献人员可以办理落户的内容: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市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在该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本市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

  新政策还规定,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将按照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坚决杜绝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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